

對於任何在全球舞台上運營的企業而言,歐盟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》(GDPR)是公認的私隱法「重量級冠軍」。
這導致許多人誤以為,只要符合 GDPR,就自動符合世界各地的規定。這是一個普遍但危險的誤解。
雖然 GDPR 對全球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,但像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PDPO)這樣成熟的法律框架,仍有其獨特的規則與要求。
對於同時在亞洲與歐洲都有業務的企業而言,理解這些差異對於避免嚴重的合規缺口至關重要。
以下讓我們逐項比較,看看對您的業務最重要的不同點。
PDPO 與 GDPR 一覽
特點 | 香港 PDPO | 歐盟 GDPR |
---|---|---|
地域範圍 | 主要適用於在香港經營的資料使用者。 | 適用於任何地方處理歐盟居民資料的組織。 |
資料外洩通報 | 非強制,但強烈建議。 | 強制性,大多數外洩需於 72 小時內通報。 |
資料保護主任(DPO) | 非強制,但屬於良好實務。 | 強制性,許多組織必須設立(如公共機構、大型處理者)。 |
資料當事人權利 | 查閱、更正。 | 查閱、更正、刪除權(被遺忘權)、資料可攜權。 |
不合規罰則 | 可處以重大罰款甚至監禁。 | 最高罰款可達 全球年營業額的 4% 或 €2000 萬(以較高者為準)。 |
五大主要差異解析
1. 地域範圍:法律追隨誰?
這是最關鍵的不同。
PDPO 一般僅適用於 在香港經營或來自香港 的業務。
而 GDPR 則具「域外效力」,它追隨的是個人,而非企業。
例如:如果一家香港的電商公司向德國顧客銷售產品,即使沒有歐洲辦事處,也必須遵守 GDPR。
2. 資料外洩通報:必要 vs. 建議
根據 GDPR,資料外洩必須 強制通報,並在 72 小時內通知相關監管機構。
相反,PDPO 目前並無法定強制通報要求,但 PCPD 強烈建議企業主動通報。
這在危機處理程序上造成重大差異。
3. 資料保護主任(DPO):建議 vs. 強制
GDPR 要求許多組織 必須設立 資料保護主任(DPO),以監督資料保護策略。
而 PDPO 並無此強制規定,但設立專責人員被視為良好管治。
4. 資料當事人權利:個人的力量
雖然兩者都賦予個人資料權利,但 GDPR 範圍更廣。
它著名地包含 刪除權(被遺忘權) 及 資料可攜權,允許個人將資料轉移至其他服務。
PDPO 主要提供查閱與更正權,並未明文賦予這些更廣泛的權利。
5. 罰則:財務風險的高低
兩者均可施加嚴重處罰,但 GDPR 的潛在罰款特別嚴厲。
最高可達企業 全球年營業額的 4%,對跨國企業而言可能達到數十億美元。
PDPO 也可處以重大罰款,但金額為明確的固定數額,未必與營業額掛勾。
應對複雜性的方式:統一平台的必要性
同時應付 PDPO、GDPR 與其他全球法規,若仍依賴試算表與分散系統,極易導致合規失敗。
要自信地在全球擴展業務,您需要一個集中式的合規平台——為所有資料提供單一可信來源。
這正是 Walla 的戰略優勢所在。
單一、安全的資料中心: Walla 提供統一平台來管理不同地區的資料,取代零散系統,您能在一個安全環境中全面掌控。
安全性作為通用基礎: 雖然法律有差異,但都要求強而有力的安全措施。Walla 的 端對端加密 與安全基礎設施,有助同時滿足 PDPO DPP4 與 GDPR 第 32 條的要求。
簡化資料權利管理: 不論來自香港(PDPO)或柏林(GDPR)的資料存取請求(DSAR),集中系統皆能迅速處理。
合規控制基礎: 雖然 Walla 並非律師事務所,但其可稽核、可控的環境,能為企業落實不同監管要求提供技術基礎。
結論
在某一地區合規,並不代表在全球皆合規。
隨著業務擴展,採用「一體適用」的私隱策略註定失敗。
唯有理解 PDPO 與 GDPR 等法律之間的關鍵差異,並建立統一的技術平台加以管理,您才能將複雜的監管挑戰,轉化為全球市場上可信任的強大聲明。
對於任何在全球舞台上運營的企業而言,歐盟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》(GDPR)是公認的私隱法「重量級冠軍」。
這導致許多人誤以為,只要符合 GDPR,就自動符合世界各地的規定。這是一個普遍但危險的誤解。
雖然 GDPR 對全球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,但像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PDPO)這樣成熟的法律框架,仍有其獨特的規則與要求。
對於同時在亞洲與歐洲都有業務的企業而言,理解這些差異對於避免嚴重的合規缺口至關重要。
以下讓我們逐項比較,看看對您的業務最重要的不同點。
PDPO 與 GDPR 一覽
特點 | 香港 PDPO | 歐盟 GDPR |
---|---|---|
地域範圍 | 主要適用於在香港經營的資料使用者。 | 適用於任何地方處理歐盟居民資料的組織。 |
資料外洩通報 | 非強制,但強烈建議。 | 強制性,大多數外洩需於 72 小時內通報。 |
資料保護主任(DPO) | 非強制,但屬於良好實務。 | 強制性,許多組織必須設立(如公共機構、大型處理者)。 |
資料當事人權利 | 查閱、更正。 | 查閱、更正、刪除權(被遺忘權)、資料可攜權。 |
不合規罰則 | 可處以重大罰款甚至監禁。 | 最高罰款可達 全球年營業額的 4% 或 €2000 萬(以較高者為準)。 |
五大主要差異解析
1. 地域範圍:法律追隨誰?
這是最關鍵的不同。
PDPO 一般僅適用於 在香港經營或來自香港 的業務。
而 GDPR 則具「域外效力」,它追隨的是個人,而非企業。
例如:如果一家香港的電商公司向德國顧客銷售產品,即使沒有歐洲辦事處,也必須遵守 GDPR。
2. 資料外洩通報:必要 vs. 建議
根據 GDPR,資料外洩必須 強制通報,並在 72 小時內通知相關監管機構。
相反,PDPO 目前並無法定強制通報要求,但 PCPD 強烈建議企業主動通報。
這在危機處理程序上造成重大差異。
3. 資料保護主任(DPO):建議 vs. 強制
GDPR 要求許多組織 必須設立 資料保護主任(DPO),以監督資料保護策略。
而 PDPO 並無此強制規定,但設立專責人員被視為良好管治。
4. 資料當事人權利:個人的力量
雖然兩者都賦予個人資料權利,但 GDPR 範圍更廣。
它著名地包含 刪除權(被遺忘權) 及 資料可攜權,允許個人將資料轉移至其他服務。
PDPO 主要提供查閱與更正權,並未明文賦予這些更廣泛的權利。
5. 罰則:財務風險的高低
兩者均可施加嚴重處罰,但 GDPR 的潛在罰款特別嚴厲。
最高可達企業 全球年營業額的 4%,對跨國企業而言可能達到數十億美元。
PDPO 也可處以重大罰款,但金額為明確的固定數額,未必與營業額掛勾。
應對複雜性的方式:統一平台的必要性
同時應付 PDPO、GDPR 與其他全球法規,若仍依賴試算表與分散系統,極易導致合規失敗。
要自信地在全球擴展業務,您需要一個集中式的合規平台——為所有資料提供單一可信來源。
這正是 Walla 的戰略優勢所在。
單一、安全的資料中心: Walla 提供統一平台來管理不同地區的資料,取代零散系統,您能在一個安全環境中全面掌控。
安全性作為通用基礎: 雖然法律有差異,但都要求強而有力的安全措施。Walla 的 端對端加密 與安全基礎設施,有助同時滿足 PDPO DPP4 與 GDPR 第 32 條的要求。
簡化資料權利管理: 不論來自香港(PDPO)或柏林(GDPR)的資料存取請求(DSAR),集中系統皆能迅速處理。
合規控制基礎: 雖然 Walla 並非律師事務所,但其可稽核、可控的環境,能為企業落實不同監管要求提供技術基礎。
結論
在某一地區合規,並不代表在全球皆合規。
隨著業務擴展,採用「一體適用」的私隱策略註定失敗。
唯有理解 PDPO 與 GDPR 等法律之間的關鍵差異,並建立統一的技術平台加以管理,您才能將複雜的監管挑戰,轉化為全球市場上可信任的強大聲明。
對於任何在全球舞台上運營的企業而言,歐盟《一般資料保護規則》(GDPR)是公認的私隱法「重量級冠軍」。
這導致許多人誤以為,只要符合 GDPR,就自動符合世界各地的規定。這是一個普遍但危險的誤解。
雖然 GDPR 對全球法律產生了深遠影響,但像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PDPO)這樣成熟的法律框架,仍有其獨特的規則與要求。
對於同時在亞洲與歐洲都有業務的企業而言,理解這些差異對於避免嚴重的合規缺口至關重要。
以下讓我們逐項比較,看看對您的業務最重要的不同點。
PDPO 與 GDPR 一覽
特點 | 香港 PDPO | 歐盟 GDPR |
---|---|---|
地域範圍 | 主要適用於在香港經營的資料使用者。 | 適用於任何地方處理歐盟居民資料的組織。 |
資料外洩通報 | 非強制,但強烈建議。 | 強制性,大多數外洩需於 72 小時內通報。 |
資料保護主任(DPO) | 非強制,但屬於良好實務。 | 強制性,許多組織必須設立(如公共機構、大型處理者)。 |
資料當事人權利 | 查閱、更正。 | 查閱、更正、刪除權(被遺忘權)、資料可攜權。 |
不合規罰則 | 可處以重大罰款甚至監禁。 | 最高罰款可達 全球年營業額的 4% 或 €2000 萬(以較高者為準)。 |
五大主要差異解析
1. 地域範圍:法律追隨誰?
這是最關鍵的不同。
PDPO 一般僅適用於 在香港經營或來自香港 的業務。
而 GDPR 則具「域外效力」,它追隨的是個人,而非企業。
例如:如果一家香港的電商公司向德國顧客銷售產品,即使沒有歐洲辦事處,也必須遵守 GDPR。
2. 資料外洩通報:必要 vs. 建議
根據 GDPR,資料外洩必須 強制通報,並在 72 小時內通知相關監管機構。
相反,PDPO 目前並無法定強制通報要求,但 PCPD 強烈建議企業主動通報。
這在危機處理程序上造成重大差異。
3. 資料保護主任(DPO):建議 vs. 強制
GDPR 要求許多組織 必須設立 資料保護主任(DPO),以監督資料保護策略。
而 PDPO 並無此強制規定,但設立專責人員被視為良好管治。
4. 資料當事人權利:個人的力量
雖然兩者都賦予個人資料權利,但 GDPR 範圍更廣。
它著名地包含 刪除權(被遺忘權) 及 資料可攜權,允許個人將資料轉移至其他服務。
PDPO 主要提供查閱與更正權,並未明文賦予這些更廣泛的權利。
5. 罰則:財務風險的高低
兩者均可施加嚴重處罰,但 GDPR 的潛在罰款特別嚴厲。
最高可達企業 全球年營業額的 4%,對跨國企業而言可能達到數十億美元。
PDPO 也可處以重大罰款,但金額為明確的固定數額,未必與營業額掛勾。
應對複雜性的方式:統一平台的必要性
同時應付 PDPO、GDPR 與其他全球法規,若仍依賴試算表與分散系統,極易導致合規失敗。
要自信地在全球擴展業務,您需要一個集中式的合規平台——為所有資料提供單一可信來源。
這正是 Walla 的戰略優勢所在。
單一、安全的資料中心: Walla 提供統一平台來管理不同地區的資料,取代零散系統,您能在一個安全環境中全面掌控。
安全性作為通用基礎: 雖然法律有差異,但都要求強而有力的安全措施。Walla 的 端對端加密 與安全基礎設施,有助同時滿足 PDPO DPP4 與 GDPR 第 32 條的要求。
簡化資料權利管理: 不論來自香港(PDPO)或柏林(GDPR)的資料存取請求(DSAR),集中系統皆能迅速處理。
合規控制基礎: 雖然 Walla 並非律師事務所,但其可稽核、可控的環境,能為企業落實不同監管要求提供技術基礎。
結論
在某一地區合規,並不代表在全球皆合規。
隨著業務擴展,採用「一體適用」的私隱策略註定失敗。
唯有理解 PDPO 與 GDPR 等法律之間的關鍵差異,並建立統一的技術平台加以管理,您才能將複雜的監管挑戰,轉化為全球市場上可信任的強大聲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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